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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叶××与被告杨×、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银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叶××。被告杨×。被告张××。原告叶××与被告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9月2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于2012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2年11月11日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2年11月21日一次性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不依约还款。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所欠原告的债务为共同债务,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叶××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拟证明被告借到原告50000元至今未还;2、房产证,拟证明被告用坐落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号××花园1幢三单元××号房屋作借款抵押;3、身份证,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杨×、张××不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从(2013)银民初字第77号原告孙××诉被告杨×、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案卷中提取了被告张××提供的离婚证、���婚协议书各一份,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4月18日,被告杨×因经营商铺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条交原告收执,约定于2012年9月18日归还。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被告杨×于2012年11月11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约定于2012年11月21日归还及用坐落于新世纪大道××号××花园的房屋作抵押。双方对借款不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清借款。原告经追讨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两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坐落于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号××花园1幢三单元××号房屋为两被告共同所有,原、被告双方对以该房屋作借款抵押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3月29日,两被告到北海市海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记手续,并对儿子抚养、共同财产房屋、商铺等作了分割。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杨×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杨×在其与被告张××的婚姻存续期间为经营商铺而向原告借款,商铺的经营权属于两被告的共同财产,经营商铺的收入用作家庭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杨×向原告所借的款项应视为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张××返还原告叶××借款500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杨×、张××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张宏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芳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