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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许刚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源,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9号。负责人夏初阳,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回海,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公司副经理,湖南省桑植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桂林,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凤审 判 员  曾庆发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湘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