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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孟宪侠与张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侠,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侠,被执行人张琪。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琪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琪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6175.4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