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崔双阳诉马英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双阳,马英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崔双阳,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唐洪彬,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英立,女,1968年4月20日生,回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伟,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双阳诉被告马英立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双阳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双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崔双阳承担237.5元。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煜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