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被告位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位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韩某某,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位某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位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利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