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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洪忠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民初字第0884号民事判决书,表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5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鼓民初字第08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到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无被执行人其它存款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到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执行申请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08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王文庆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