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612号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20元,减半收取5710元,保全费4370元,共计10080元,由原告青岛双星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茂太审 判 员 张成镇人民陪审员 杨仕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相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