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廖金之与李进、戴丽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之,李进,戴丽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廖金之,居民。委托代理人曾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进,农民。被告戴丽霞,农民。原告廖金之就与被告李进、戴丽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即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金之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明,被告李进、戴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金之诉称:2013年4月9日,桃源县理公港镇墟场赶集。被告李进投资的理公港镇景上家居生活馆开业,其店前(街道旁)摆设有多个氢气球广告彩幅。当日,原告在理公港墟场赶集,摊位摆放在其中一个氢气球旁边。约中午12时许,被告摆设的氢气球随风落地,氢气球爆炸,原告被炸伤。当即被送��常德市武警医院治疗。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定,原告头、面、颈部、双上肢Ⅱ度-Ⅲ度烧伤。原告之损伤,须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须陪护,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双手背部瘢痕修复费用4000元。两被告使用氢气球彩幅,应当充分评估氢气球爆炸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在确保氢气球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两被告摆设的氢气球爆炸,造成了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对此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36950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廖金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工商登记资料、李进、戴丽霞的身份资料各1份,欲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对黄国华的询问笔录、对游重九的调查笔录、现场照片各1份,欲证明廖金之受伤的事实,以及李进是当日活动主办人,气球的租用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戴丽霞是气球所有人,事发时未在现场管理,未尽管理责任,戴丽霞没有危险品经营使用的相关证照,氢气球气压不足,离地很近的事实;3、门诊诊断书、入院记录、病例记录、出院记录、出院诊断书、出院诊断证明各1份,欲证明原告廖金之的伤情,佐证医疗费的合理性,必要性;4、住院费发票、门诊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鉴定费发票各1份,欲证明原告自己支付医疗费共计18397.43元,鉴定费1300元的事实;5、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欲证明原告住院期间需要1人陪护,医疗终结期为3个月,后续治疗整形修复费4000元的事实;6、廖金之户籍证明1份,欲证明原告廖金之是城镇户口,相关的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的事实。被告李进辩称:被告没有责任。其租用被告戴丽霞的氢气球放在自家宅基地经营场所上,且氢气球随风落地不遇到明火不会���生爆炸,是原告廖金之近距离用打火机点火才发生爆炸;其先于原告廖金之在该处摆放氢气球。对其辩解主张,被告李进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戴丽霞辩称:被告有部分责任。氢气球随风落地不遇到明火不会发生爆炸,是原告廖金之近距离用打火机点火才发生爆炸;其先于原告廖金之在该处摆放氢气球,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告廖金之也有部分责任。对其辩解主张,被告戴丽霞在举证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两被告仅对鉴定费发票有异议,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4月9日,原告廖金之在桃源县理公港镇墟场赶集摆摊卖打火机与���丝,恰逢被告李进投资的理公港镇景上家居生活馆开业,被告李进租用被告戴丽霞的氢气球做宣传并将氢气球摆放于其店前。约12时许,氢气球因漏气从空中落地,原告廖金之在该氢气球前摆摊,其在氢气球旁试用打火机的时候引燃氢气球,导致氢气球起火爆炸将其烧伤。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定:原告头面颈部、双上肢Ⅱ度-Ⅲ度烧伤,未构成伤残,原告之损伤,须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需壹人陪护,医疗终结时间为3个月,双手背瘢痕修复整形修复费用4000元。另查明:本次事故给原告廖金之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0389.43元,其中医疗费18397.43元,整形修复费4000元,护理费780元(60元/天×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6元(12元/天×13天),营养费156元(12元/天×13天),误工费5400元(60元/天×90天),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李进、戴丽霞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李进租用被告戴丽霞含易燃易爆气体的氢气球用于其经营的家居生活馆开业庆典,其忽视安全规则,将易燃易爆的氢气球放置于街道旁人流较多的公共场所,对危险物品放置场所不当,造成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当氢气球因气体泄露落地后,被告戴丽霞作为氢气球的所有人没有及时发现并将这一危险品从行人经过的地方转移,被告戴丽霞对自己的危险品监管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综上,被告戴丽霞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进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在氢气球因漏气落地随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原告廖金之本应躲避而未躲避,反而忽视安全常识在氢气球旁使用打火机,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告廖金之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次要责任。两被告共同危险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系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被告戴丽霞承担50%的责任,被告李进承担30%的责任,原告廖金之承担20%的责任为宜。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由于其伤情较轻,经鉴定未构成伤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丽霞赔偿原告廖金之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194.72元(30389.43×50%);二、被告李进赔偿原告廖金之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16.83元(30389.43×30%);三、其余损���由原告廖金之自理;四、被告戴丽霞与被告李进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一)、(二)项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4元,减半交纳362元,由原告廖金之负担73元,由被告戴丽霞负担181元,被告李进负担1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岳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震华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