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耿庆明与潍坊金宇建材有限公司、郭建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庆明,潍坊金宇建材有限公司,郭建兵,陈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商初字第418号原告耿庆明。被告潍坊金宇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郭建兵。被告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庆明与被告潍坊金宇建材有限公司、郭建兵、陈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庆明向我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耿庆明负担。审 判 长 徐平生代理审判员 汤婷婷代理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