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与被执行人郭娜、马晓斌、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0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负责人刘小鹏。被执行人郭娜,女。被执行人马晓斌,男。被执行人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晓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与被执行人郭娜、马晓斌、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28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路分社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8333.33元,利息4326.4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281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