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6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号吴卫清与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41-1号申请执行人吴卫清,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强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中的171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