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伍民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杜林兰与董寿霞、苏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林兰,苏中华,董寿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伍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杜林兰,江苏银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斌。被告苏中华,居民。被告董寿霞(系苏中华之妻),居民。原告杜林兰与被告苏中华、董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林兰的委托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中华、董寿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杜林兰诉称,2012年5月2日,被告苏中华因家庭及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苏中华与董寿霞系夫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董寿霞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借款后,被告未能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被告苏中华未答辩。被告董寿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被告苏中华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杜林兰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借款人苏中华,2012年5月2日”。借款后,被告苏中华未能还款。原告遂于2013年7月22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另查明,被告苏中华与被告董寿霞系夫妻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未能调解处理。本院认为:(一)被告苏中华向原告杜林兰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依法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能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被告苏中华与被告董寿霞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董寿霞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杜林兰与被告苏中华明确约定该债务系苏中华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上述借款应为两被告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三)关于利息。关于30万元借款利息,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且符合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中华、董寿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林兰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间及标准:从2013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苏中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审 判 长 孙 明代理审判员 陈永胜人民陪审员 张福桂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瞿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以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