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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黄卫宁与柯志达、朱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宁,柯志达,朱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269号原告:黄卫宁。委托代理人:朱千里。被告:柯志达。委托代理人:陈娟娟。被告:朱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宁与被告柯志达、朱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宁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5元,由原告黄卫宁负担。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哲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