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塞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金全诉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延靖安塞服务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全,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延靖安塞服务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张金全,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安塞县坪桥镇代家沟行政村李家沟村村民,现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大沟阳台村。身份证号:610624196304244253。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延靖安塞服务区,住所地:安塞县化子坪镇。负责人王晓娟,服务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全诉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延靖安塞服务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全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金全承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