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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洪新华与刘桂菜、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洪新华,刘桂菜,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627号申请执行人洪新华。被执行人刘桂菜。被执行人张霞。本院在执行洪新华与刘桂菜、张霞(2013)台天执民字第16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在期限财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第1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克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