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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守龙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3年7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郭某将速赛网吧转让给被告人李某,后李某一直在临沭县无证营业,截止2013年7月6日晚,被临沭县公安局检察发现。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数额6万元。另查明,临沭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网吧内电脑主机20台、电脑服务器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型号:MZZE14)1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公某、伏某等人的证言,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金收入统计单、办案说明、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涉案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