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顾某甲、孟某与顾某乙、顾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孟某,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969号原告顾某甲。原告孟某。被告顾某乙。被告顾某丙。被告顾某丁。被告顾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孟某与被告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孟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甲、孟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某甲、孟某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