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2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威威与被告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威,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719号原告刘威威,女,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乔蓉蓉,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718197-0。法定代表人郑学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刘威威与被告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起已迁移至抚顺经济开发区1号商贸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于2007年12月起迁移至抚顺经济开发区,原告的工作地点也在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成立,现住所地为抚顺经济开发区商贸楼。另,原告称其于2012年3月14日到被告处工作。因此,被告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松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