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溧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江苏圣镕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溧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江苏圣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上坊泥塘工业园兴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吕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美芳,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怡文,女,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被告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烽火科技大厦B座8楼。法定代表人杨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培、程荃,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圣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圣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祖庆审 判 员 戚魏慧人民陪审员 陈小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