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郭光明与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明,李焕然,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郭光明被执行人李焕然被执行人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第三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郭光明与李焕然、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修武县人民政府与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达成买卖协议,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接收修武县人民政府所属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所有资产,承担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全部债权债务,在整体接收后注册新公司。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经修武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作出修企改字(2010)1号文件批准,改制为焦作交运集团修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接收被执行人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的所有资产,并承担修武县交通运输公司的债权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光明清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20178.66元以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喜科审 判 员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卢同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志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