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从华与被执行人郭怀所、被执行人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从华,郭怀所,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967号申请执行人:岳从华,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怀所,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强,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岳从华与被执行人郭怀所、被执行人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郭怀所、郭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兴华苑33幢302室属于被执行人郭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强位于33幢302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