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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张孝方、刘传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张孝方,刘传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旭。委托代理人邵丽仙、许胜谋。被告张孝方。被告刘传合。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张孝方、刘传合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新建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献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