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何芳桃申请执行许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芳桃,许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何芳桃,女,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战军,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何芳桃申请执行许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给付赔偿款2950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艳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