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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何芳桃申请执行许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芳桃,许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何芳桃,女,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许战军,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何芳桃申请执行许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给付赔偿款2950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艳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