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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龚爱琴与夏克富、夏克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标题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克富,龚爱琴,夏克祖,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案号:(2013)浙温商终字第1503号密级:签发:审核:会签:拟稿单位(人):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标 题 民 事 裁 定 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克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爱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克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福。上诉人夏克富因与被上诉人龚爱琴、夏克祖、浙江中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泰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夏克富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及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克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审 判 员  陈学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