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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陶云俊与徐世弟、杨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陶云俊,男,汉族,户籍地南陵县。经常居住地繁昌县。委托代理人:柯烈斌,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弟,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杨金月,女,汉族,住繁昌县。原告陶云俊诉被告徐世弟、杨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良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云俊及委托代理人柯烈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世弟、杨金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云俊诉称:2011年7月10日及同年12月8日,徐世弟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逾期还款承担日千分之五的罚息。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拖延未予还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中5万元,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另5万元,自2012年1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条两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4、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因该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用。被告徐世弟、杨金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经举证、质证和辩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证明效力综合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0日被告徐世弟与原告陶云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10日至同年8月9日止;如逾期不还,被告每日以借款总额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5万元的借条一份。2011年12月8日,被告徐世弟向原告陶云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1月7日止;如逾期未还,被告以借款总额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上述二笔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归还,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杨金月与被告徐世弟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陶云俊与被告徐世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原告归还本金1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杨金月与被告徐世弟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杨金月应与被告徐世弟履行共同归还的义务。三、关于原告律师费的主张,因双方约定在先,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世弟、被告杨金月共同归还原告陶云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其中5万元自2011年8月10日起;另5万元自2012年1月8日起,至该10万元借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世弟、被告杨金月共同给付原告陶云俊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用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徐世弟、杨金月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君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