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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聂小平与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小平,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06号原告聂小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赵雪茹,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耀辉,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克强。委托代理人肖红,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洁,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小平诉被告广州市华美英语实验学校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聂小平负担。审判员 郭 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粉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