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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贾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鸡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甲,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贺晓宇,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贾某乙,男。2013年3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鸡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3月9日至2013年3月19日止),2013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日被鸡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胜勋,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某甲,男。诉讼代理人张学锋,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贾某甲以贾某乙及程某甲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贺晓宇,被告人贾某乙及其辩护人张胜勋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张学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乙家与被害人贾某甲家因摆摊占地产生矛盾,因此事被告人贾某乙家人与贾某甲家人于2013年3月7日16时许发生争吵,随后,贾某乙、程某乙(在逃)等人与贾某甲等家人在鸡泽县城青年街国税局大厅门口南边发生殴斗,贾某乙在与贾某甲扭打过程中,程某乙用菜刀将贾某甲砍伤。贾某乙的亲戚齐某甲与贾某甲的家人贾某丙、武某甲在打斗中,齐某甲、武某甲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贾某甲肩背部创累计21.5cm的损伤属轻伤,齐某甲牙齿松动的损伤属轻微伤,武某甲左手中指末节咬伤皮肤破损的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乙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贾某甲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贾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贾某乙的刑事责任并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并要求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贾某甲各项损失共计30523.4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等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人贾某乙辩称不是其先动手打架的,其是被贾某甲打倒在地的,是受害者,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赔偿被害人贾某甲的损失。被告人贾某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是被殴打者,被害人贾某甲的伤系程某乙所致,与被告人无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程某甲没有参与打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16时,被告人贾某乙家人与贾某甲家人因摆地摊占地发生争吵。随后,贾某乙口中喊着“召哥”,走出家门与被害人贾某甲发生殴斗。两人在扭打过程中,贾某乙倒在地上,其用手拽着贾某甲的胳膊,与贾某甲僵持在一起,并呼喊“召哥”,程某乙听到贾某甲呼喊后,赶到现场用菜刀将贾某甲肩背部砍伤。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贾某甲肩背部创累计21.5cm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害人贾某甲被送往鸡泽县医院治疗,住院37天,花医疗费9837.30元,后到邯郸进行伤情鉴定,花鉴定费705.5元(含拍摄伤情照片费用165元及挂号费10.5元)、交通费740元、住宿费32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贾某乙供述,青年街波司登羽绒服专卖店租用了我家的门市,贾某甲经常在门市前面卖水果,挡着门口影响专卖店的生意。我们家的房盖了五年了,贾某丁(系贾某甲的哥哥)在那里停了五年的车,为了不让他在那停车挡着门市,我偶尔在那个地方放一个铁床,天黑了我就把床收了。2013年3月6日,我发现我的两个铁床和一个铁架子不见了,当天傍晚我就到派出所报了案。3月7日下午,我母亲齐某甲在波司登门市门口找床没找到就在那里骂了两句,然后就有人回应了。我母亲就回来了,后面跟着一大伙人,当时我正在屋里面,听见骂声以后我走出来,我见有贾某甲、贾某丁、贾某戊、贾某己,还有贾某甲的儿子贾某辛,贾某辛用小板凳投向我母亲,砸在了她胸部。我就喊:“召哥召哥,你快来,你姨被打了”,我喊了有三声,(因为我娘被板凳砸倒在地,我喊程某乙过来帮忙看看我娘)之后那群人都出去了,我也就跟着跑出去了。我出去后,先看见贾某甲,我就和他打,我用右手搂住贾某甲,他翻过来把我摁倒了地上,我用左手拽着他的胳膊,与贾某甲僵持在一起,谁也不能动弹,我见程某乙在我旁边,就喊:“召哥”,程某乙就过来了,手里还拿着东西,用他拿的东西往贾某甲的背上抡了两下。贾某甲就松开了我,我也松开他,他就往北走了,我看见他衣服背上有两个口子。后来我就在家门口等110,跟警察一起去了城区派出所。2、被害人贾某甲陈述,2013年3月7日下午4时许,我从永年拉菜回来了,把车停到鸡泽县国税局门口马路东边,回家洗了把脸出来,在家门口往南看,见程某甲媳妇齐某甲从贾某乙门口三进三出。齐某甲第三次进贾某乙家的时候,我就往马路对面去了,劝我父亲回家。这时贾某乙从我背后用双手搂住我,拿着铁棍子抡我,把我眼角抡肿了,然后转到我前面,贾某乙在我下面搂着我脖子,程某甲和程某乙两个人用东西往我后背上砸。砸完之后松开我,他们三人就往贾某乙家跑,到贾某乙家门口,他们就不跑了。我站起来,围观的人说我被砍了。我看见程某乙、程某甲、贾某乙三人都戴着白手套,程某乙拿着菜刀,程某甲、贾某乙拿着铁棍子,站在贾某乙的门口喊道:“你过来,过来砸死你”。这时我往北一扭头,见苗某甲、程某甲媳妇齐某甲正在打我姐姐贾某丙,苗某甲用脚跺了贾某丙两下,齐某甲就松开了贾某丙。之后苗某甲和齐某甲就往贾某乙家跑了。后来,我兄弟从北边过来,我就拦住他让他抓紧把我送去医院。后来贾某丙也起来了,贾某丁和贾某丙两个人架着我往医院走了。3、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我在家里修理好汽车后,从贾某乙家后门去看我姨夫(即贾某乙父亲)。到贾某乙家后,见我姨齐某甲在院里躺着,头朝南,脚朝北,斜躺着。我媳妇齐某甲在贾某乙家门口坐着,外面乱吵吵的。我就从厨房旁边拿了一个木头棍子往门外走,到贾某乙街门偏北大街中间位置时,见贾某丁拿着铁杆子,贾某戊、贾某己在街上站着。贾某乙在他家门口站着。贾某丁这一方人正在骂贾某乙这一方的人,还见贾某甲在国税局家属院门北边站着,贾某甲背上有血迹。然后我就回家了。4、苗某甲证言证实,青年街和卫生路交叉口西北角三层楼的波司登门市是贾某乙的,贾某丁占用贾某乙门市前面的地方卖苹果,影响波司登门市的生意,门市上的人经常找贾某乙要求把贾某丁的车挪开,贾某丁不挪车。2013年3月6日贾某乙母亲往波司登门市前放了床,贾某丁把床扔到街中间,贾某乙的母亲去街上骂,然后双方就发生争吵了。天快黑的时候,在街上放的床不见了,我就和贾某乙去城区派出所报案了。第二天下午4点多,我下班后,把车停到楼后面的过道里,从后门进了贾某乙家。见家里乱糟糟的,齐某甲躺在院子里,院子里还有砖头和板凳。外面很多人在吵,我就往街上走,见贾某丁站在国税局家属院门口,手里拿着个铁棍子,贾某甲站在国税局大厅门口旁边,身上有血迹。贾某甲姐姐贾某丙和贾某甲的媳妇武某甲正和程某甲媳妇齐某甲打架。贾某丙和齐某甲互相拽着头发倒在地上,武某甲在后面用脚踹齐某甲,我过去劝,也没劝不开。我看见贾某丁拿着铁棍子站在街中间骂,我又过去劝他。贾某丁不听。这时我媳妇贾某庚把我叫回家,让我别掺和这个事。5、齐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两三点钟,我吃过午饭后去买衣服,走到卫生路与青年街交叉口时,听到南边有人乱吵吵,李某甲在骂。我就朝南走,快到我姨齐某甲家门口的时候,见贾某甲、贾某丁、武某甲、贾某丙、贾某甲娘、贾某甲爹、老强(贾某丙丈夫)、贾某辛(贾某甲儿子)等人都在场。贾某丁还举着一个大铁棍子(带着三角的齿),我就走上前拉武某甲和贾某丙,武某甲和贾某丙一人拽住我一个胳膊把我按倒了,就打我,我就咬他们,我也不知道咬的谁。贾某辛和武某甲用脚踢我,贾某甲娘举着拐杖。后来老刚把我拉起来,我就坐在我姨家门口前边,后来警察就过来了。6、齐某甲证言证实,因为门口摆摊占地的事,我和李某甲发生了矛盾,头天晚上我在我门市门口摆的一张钢丝床被李某甲扔到了大街中间,被捡破烂的拾走了。上午我去找她,她没在,下午吃完饭以后,我又过去找她,她在地摊那儿,我就在街上喊:“谁晚上把我钢丝床扔到街上让拾破烂的拾走了,谁给我找回来。”然后李某甲接上话就骂我,当时我没吭声,我就往回走,后来李某甲追上来骂我,还动手打我,李某甲家里的人也都上来要打我,我就往家里面跑,跑到街门口贾某甲的儿子“老勋”拿起一个小板凳冲我扔了过来,扔到了我左胸上,我当时就晕倒了。当时家里就我儿媳妇在家,后来我女儿贾某庚回来了,把我扶起来,我女儿就问我怎么回事,我就说是贾某甲的儿子用板凳扔的,因为我当时头还晕,后面的事情我也不知道了。7、贾某庚(系贾某乙姐姐)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我在程某乙家歇着,听见刘某甲喊:“召哥,快点来。”然后程某乙就出去了,我和我姨继续坐在程某乙家里,等了一会儿,程某乙还没回来,我就和我姨一起出去了。到我弟弟贾某乙家时,见我母亲齐某甲晕倒在院子里,我嫂子齐某甲坐在门口,嘴和脸上都有血,头发乱糟糟的。后来,我看见我的丈夫苗某甲在街上站着,就把他叫回来了。我们打了120,然后和120一起把我母亲和齐某甲送到了医院。8、武某甲(系贾某甲妻子)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我三婶子齐某甲跟我兄弟媳妇李某甲在街上吵吵,我就跟我丈夫贾某甲和我小孩姑姑贾某丙一起劝我父亲回家,后来程某甲和贾某乙拿着铁根子,程某乙左右手各拿着一把菜刀,程某甲媳妇、苗某甲从贾某乙家出来了。程某甲媳妇上来就把贾某丙摁倒在地上,我上去拉,被程某甲媳妇咬住了左手中指,苗某甲还拽我头发。后来不知道被谁拉开了,然后我就见我丈夫被刀砍的满身是血,我们就赶紧把他送到医院了。9、贾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4时许,我和武某甲在国税局门口南边我的菜摊上卖菜。我父亲贾某子、我弟弟贾某甲和我丈夫闫某甲也在我旁边卖菜,我见贾某乙、程某甲、程某乙、齐某甲、苗某甲五个人一起从贾某乙家出来了。程某乙双手各拿着一把菜刀,程某甲拿着铁棍子,他俩还都戴着白手套,贾某乙也拿着铁棍子,戴没戴手套我不知道。贾某乙在前面,出来时拿着铁棍子从背后把我弟弟贾某甲摁倒在地,程某甲拿着铁棍子往贾某甲背上敲了一下,接着程某乙用菜刀往贾某甲背上砍了两下。这时齐某甲跑到我菜摊后面把我摁倒了,我们两个都倒在地上,苗某甲跺了我两脚,齐某甲拽着我头发往地上碰,后来武某甲过来拉架,齐某甲咬住武某甲的左手不松,苗某甲拽着武某甲的头发。这时听见老刚在拉架,苗某甲就把齐某甲拉起来了。拉起来的时候,齐某甲还拽着我的头发,我起来后看见贾某甲浑身都是血,我就扶着他朝北走,到青年街与卫生路交叉口时,我和李某甲、贾某甲一起上了贾某丁的车,往医院走的时候,我看见齐某甲还在青年街与卫生路交叉口骂。10、李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我跟我三婶子齐某甲在青年街与卫生路十字路口因为摆摊占地的事在街上争吵。然后我见路人都往南看,还有人喊:“打架了。”我回头看见我丈夫正往南跑,我也就往南跑,跑到跟前以后见贾某甲在路中间站着,浑身是血,背上有两个大口子。贾某乙、程某甲,程某乙手里拿着东西往南跑了,苗某甲和齐某甲正在路边把我大姑子贾某丙和武某甲摁倒在地上。旁边有人拉,苗某甲和齐某甲也往南跑了,后来我们就报警了。11、程某丙(系贾某甲母亲)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17时许,我和我儿子贾某甲、女儿贾某丙、儿媳妇武某甲在青年街卖菜摊上说话。正和贾某甲说话时,我见贾某乙、程某甲、程某乙、苗某甲、程某甲妻子从贾某乙家出来,贾某乙、程某甲手里拿着铁棒子,程某乙手里拿着两把菜刀,他们冲着我们就过来了,程某乙嘴里喊着:“杀了他们家几口子”。贾某乙上来就拿着铁棒子搂住贾某甲的脖子,程某甲也搂着贾某甲,用铁棒子打贾某甲。我就上去护,程某乙用菜刀砍向贾某甲,我见菜刀从我头上过去,砍到贾某甲背部,连砍了两刀,贾某甲被按倒在地上打,后来我被蹬倒了,头晕,只知道他们围着贾某甲打,具体怎么打的我不清楚。我起来后,见贾某甲背部都是血,我拿了个白布捂着贾某甲的伤口,我二儿子贾某丁扶着贾某甲往北走去医院了。这时我想起我闺女贾某丙,就找她,在菜摊后边见苗某甲、程某甲妻子正围着贾某丙和武某甲打,我就喊别打了,后来怎么拉开的我不知道了。12、贾某丁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我在青年街与卫生路交叉口卖苹果的小摊上和别人说话,听见有人说:“南边打架了”,我就往南跑,跑到国税局大厅门口南边,见我哥哥贾某甲被别人砍了,在地上趴着,头朝东北,脚朝西南,背上和左肩膀衣服上有刀口。程某乙一手拿着一把菜刀站在我哥哥南边,双手还带着白色手套。程某甲、贾某乙都拿着铁棒站在我哥哥的身边,双手都带着白手套。齐某甲、苗某甲和我姐姐贾某丙正在贾某甲的菜摊后边打架,苗某甲正用脚蹬贾某丙,贾某丙在地上躺着,齐某甲在贾某丙身上压着。我就往我娘家跑,到家后我从院子的花池里面拿了个铁棒子就跑出去了。我跑到贾某甲身边,他已经站了起来。程某甲、程某乙、贾某乙、苗某甲、齐某甲都站在贾某乙门口,程某乙一手拿一把菜刀,双手戴着白手套。贾某乙、程某甲手里都拿着铁棒子,俩人双手也戴着白手套。贾某甲说:“别打了,我背上已经被砍了,赶紧把我往医院送吧”。我就架着我哥哥贾某甲朝北走了。这时我哥哥贾某戊从北边过来了,说:“赶紧打120,赶紧报警”。我就架着贾某甲往北走,到卫生路与青年街交叉口,见我三婶子还在路口西边骂。13、证人曹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我骑着电动车去幼儿园接我孩子,走到青年街与卫生路交叉口的时候,见李某甲在街上骂,贾某甲的父亲在贾某甲菜摊旁边坐着,贾某甲从他家出来往他父亲跟前走,我也往贾某甲父亲跟前走。贾某乙、程某甲、程某甲弟弟、贾某乙姐夫四个人从纸张大全门市里面出来。程某甲弟弟拿着一把菜刀,贾某乙拿着一个钢筋棍,程某甲拿着一个铁棍子,贾某乙姐夫拿没拿东西不知道。贾某甲正弯着腰和他父亲说话,我说:“他们拿着刀过来了。”贾某甲扭头和贾某乙扭打到一起,贾某甲压着贾某乙,贾某乙拿着钢筋棍搂着贾某甲的头,程某甲用铁棍往贾某甲背上砸了一下。这时贾某丁从北边过来了,程某甲就冲着贾某丁走过去了。程某甲弟弟见贾某甲压着贾某乙,就用菜刀砍了贾某甲脊梁和左胳膊两刀,贾某甲就松开了贾某乙,贾某乙也松开了贾某甲,贾某甲和贾某乙都站起来了,贾某甲说:“你们谁也别打,谁也别动手。”贾某丁就回家拿东西了,从家拿着铁棍子出来了,上面带着三角齿,我直接上去把贾某丁拦住,把铁棍子夺了,说:“该报警报警,该打120就打。”后来贾某丁见贾某甲肩膀上有血,又回家拿了一个铁棍子出来,我就说:“你别打别人了,贾某甲已经被砍了。”过了一两分钟,我往后一扭头,见两个女人在贾某甲菜摊旁边扭打在一起,我走近一看,是贾某丁姐姐和程某甲媳妇,程某甲媳妇压着贾某甲姐姐,双方互相拽着头发,贾某乙姐夫也在跟前,但具体干什么我没看清,我走到跟前的时候,见贾某乙姐夫在拉架,我就说:“你拉不开,你起来让我拉。”我就把贾某丁姐姐和程某甲媳妇拉开了。贾某甲,贾某丁,李某甲都往北走了,贾某甲儿子过来,想和贾某乙那方打架,被我们劝服了,贾某甲媳妇和贾某甲儿子就往医院走了。14、证人任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17时许,我正在卖衣服,贾某甲、齐某甲在我门市对过卖菜。当时门市上很忙,我往外看的时候,贾某乙(即贾某乙)和两个男的已经到贾某甲身边了,贾某乙手里拿着铁棍,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切菜刀,另一个男的手里没拿东西,贾某乙和拿切菜刀的那个男的围着贾某甲乱打,另一个男子把齐某甲踹倒。来了个女的,那个女的和齐某甲、老朋互相打。打完之后,我看见齐某甲满脸血,贾某甲后背也流血了,贾某甲娘拿着白布按着贾某甲的伤口,齐某甲和贾某甲就上医院了。15、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我在我门市上抱着孩子,听见有两个女的在街上吵吵,我也没往跟前去。后来听见有人喊:“打架了。”我就往那边看,见贾某甲在地上趴着。一个人拿着一把菜刀冲贾某甲背上砍了几刀,当时我抱这孩子也不敢往跟前走,没多大会儿,双方就不打了,后来警车就过来了。16、证人贾某壬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17时许,我在青年街童鞋门市上卖东西,听见外边乱吵吵的,就出去看,见贾某甲身上流血,贾某甲姐姐齐某甲说赶紧往医院去,贾某甲娘拿着白布捂着贾某甲的伤口,然后贾某甲和齐某甲往医院走了。17、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我带着外甥儿出去玩,走到青年街北段的时候,见贾某乙、程某甲、程某乙、贾某癸闺女女婿、程某甲妻子他们从贾某癸家出来。当时程某甲、贾某乙手里都拿着一根铁棍,程某乙一个手里拿着一把菜刀,跑着往贾某甲的方向去了。程某甲上去用铁棍子抡了贾某甲背部一下,随后程某甲、贾某乙和贾某甲三个人扭到一起。程某乙用菜刀往贾某甲背部砍。程某甲妻子和贾某甲姐姐贾某丙、贾某甲妻子武某甲扭打到一起,贾某癸的闺女女婿往贾某丙那个方向跑去。当时很乱,具体他到跟前干什么我没注意,打完之后程某乙他们又往贾某癸家跑了。18、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1时许,我在我的苹果摊上,贾某乙的母亲齐某甲出来骂,骂了一会儿,有邻居劝她,她就回家了。过了一会儿,齐某甲又出来站在青年街与卫生路的交叉口骂,李某甲站在我买苹果的摊的南边的马路上骂。贾某丁到我的摊上和我说话,过了一会儿,有人喊南边打架了,贾某丁就往南边跑。我见贾某乙、程某乙、程某甲从贾某乙家跑出来,程某乙手拿菜刀,双手戴着白手套;程某甲、贾某乙各拿着一根铁棍,也戴着白手套。他们三个出了门以后就往马路东面跑。贾某丁从他家拿了两根铁的支架腿,这时贾某甲从马路东边走到马路中间了,有人扶着他。贾某乙、程某乙、程某甲从路东边往马路西边走。贾某丁把两个铁支架扔到他家门前面的马路上,扶着贾某甲往北走。这时我看见贾某庚、齐某甲、苗某甲从马路东边往贾某乙家走,齐某甲还在骂,然后贾某丁就把贾某甲送去医院了。19、证人贾某戊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上午7时,我出门倒垃圾的时候,见程某乙、程某甲和贾某乙三个人在卫生路与青年街交叉口说话,然后我就回家了。后来听见贾某乙母亲齐某甲在青年街与卫生路交叉口骂。吃了午饭后,我一直呆在我的门市上,下午四时许,我去鸡泽县第三药房买药,回来的时候,听到有人说打架了,我就往南跑,见有两个人架着贾某甲往北走,后来开着贾某丁的车送到鸡泽县妇幼医院门口遇见120车,我们就把贾某甲转移到120车上跟着往县医院去了。20、证人刘某甲(系贾某乙妻子)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3时许,我和我丈夫贾某乙正在家看门市,顾客说:“有人在你家门外面骂,”我就出去看,见李某甲站在街上指着我家破口大骂,周围还有很多人,贾某甲靠在电线杆上,一边看着李某甲骂,一边还得意洋洋的笑,贾某丙在菜摊上卖菜。我回来告诉贾某乙说:“李某甲站在街上指着咱家破口大骂,周围还有很多人,贾某甲靠在电线杆上,一边看着李某甲骂,一边还得意洋洋的笑。”贾某乙出去看了一下,又有顾客说:“有人在你家门上骂”。贾某乙觉得很丢人,也严重影响门市上的生意,他一时冲动就跑出去了,然后我就从我家后门喊了一声:“召哥,快点,贾某乙打架了”。我又回门市继续卖东西,接着就看见程某乙拿着刀从我家往外走,我上前阻止程某乙,但是没有拉住。过了一会儿,我看见程某甲过来我家了,我就一直在家看门了。21、证人贾某辛(系贾某甲儿子)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4时许,我放学后把自行车放到我奶奶家里,出门见我父亲贾某甲后背上被砍了两刀,齐某甲正在打我大姑贾某丙,抓着贾某丙的头发往地上砸,苗某甲正在用脚踢我大姑的后腰。我走到我大姑贾某丙身边的时候,苗某甲就开始拉架,他把齐某甲拉起来跑到贾某乙门口。我就从地上拿了一个砖头,正要扔,被买菜的老四拉住了,我脸朝南,见程某乙一手拿着一把菜刀,双手戴着白手套;程某甲、贾某乙都拿着一个铁棍子,也戴着白手套。贾某乙正要去卖小笼包的门市上拿刀,没让贾某乙拿。后来我大姑贾某丙和我叔叔贾某丁扶着我父亲贾某甲往北走,卖菜老四放开了我,我就回家了。22、证人贾某己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我去鸡泽县商贸城买鞋,我嫂子曹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哥哥被人砍了。”我就往打架现场走,到鸡泽县青年街与卫生路交叉口的时候,见贾某丁和贾某丙扶着贾某甲,贾某甲脸上没有血色,浑身是血。贾某丁用手按着贾某甲的肩膀和后背,齐某甲在骂人。然后我们就把贾某甲抬到贾某丁的车上。23、证人魏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四五点的时候,我骑着摩托走到鸡泽县国税局那里的时候,见一群人在南边,一个个子矮的男的和两个男的厮打在一起。后来两个男人把那个个子矮的男的按倒了,个子矮的男的衣服被掀起来了,后来过来一个拿铁棍子的男的,接着又过来一个拿刀的男的,然后我就走了。24、证人孟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4时许,我去接孩子路过国税局大厅门口时看见一个女人在纸张大全门口骂,周围有很多人。过了一会儿,贾某乙(贾某乙)从纸张大全门市里出来了,上去就要打一个男人,没打住,两个男人将贾某乙按在地上,把贾某乙的衣服从后背翻起来,衣服把贾某乙的头蒙住了,一个男人的双腿夹着贾某乙,贾某乙两手扶地,在地上爬着,被按着不能动,又过来一个男人拿着刀出来砍按着贾某乙的那个男人,砍完以后,他们就松开了。25、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16时左右,我去接孙女,路过青年街与卫生路交叉路口时,见贾某癸的妻子在骂,我走到贾某子家门口时,见贾某甲站在大街中间身上有伤,胳膊在流血。我走到贾某癸家门口时,不知道贾某癸的妻子从哪里过来又在她家门口骂。我就去劝:“你别骂了,都是一家子人,有什么好骂的,你们家都有病人,不为别人考虑,也得为自己考虑”。我见从贾某癸家出来两个妇女把贾如起妻子拉回家了,然后我就去接孩子了。26、证人董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3月7日下午4时许,贾某甲三叔的媳妇在青年街与卫生路交叉口西北角的门市门口脸朝东骂,贾某丁媳妇在交叉口南边来回走动着骂。我走到交叉口那里听到南边有打架的声音,我就往南走,见贾某甲正在打电话,胳膊上有血,地上也有血。贾某丁手里拿着一个带三角齿的铁棍,贾某甲一边打电话一边劝贾某丁不要打架,贾某甲的母亲也在劝。对方有一个男的一手拿着一把菜刀往贾某甲三叔家走了。27、邯郸市公安局出具的2013(1075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伤情照片证实,贾某甲肩背部创累计21.5cm,其损伤属轻伤。28、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曹某甲辨认,案发时用菜刀砍贾某甲背部两刀的那个人是程某乙;程某某即程某甲。29、鸡泽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于2013年4月27日出具的处警经过证实,案发后处警情况。30、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于2013年4月28日出具的关于贾某甲被故意伤害一案未现场勘查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日民警赶到现场时,受伤人员已经被送往医院治疗,因现场位于鸡泽县青年街商贸繁华地区,人员较多,现场比较混乱,未留下有价值痕迹,故未进行现场勘查。31、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于2013年4月28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3月30日,贾某乙被传唤至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后未经城区派出所民警批准擅自离开,后民警在南和县医院将其带回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32、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于2013年3月9日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贾某乙在该所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和参加法轮功等其他邪教组织,现实表现一般。33、鸡泽县公安局鸡公(城区)刑罚决字(2013)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本案已对贾某乙处行政拘留十日;对程某甲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34、鸡泽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病历和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及鸡泽县海宝服装门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被害人贾某甲因左肩及胸背部刀伤在鸡泽县医院住院37天,花费医疗费9831.3元,因伤情鉴定花费鉴定费705.5元、交通费740元、食宿费740元,护理人员系服装经销商。35、程某乙网上在逃证明、贾某乙户籍证明及鸡泽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乙伙同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贾某甲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乙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系被殴打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贾某乙在出门前及与被害人扭打在一起时均喊过“召哥”,而程某乙恰是在听到呼喊后,对被害人贾某甲实施了伤害行为,现有证据可证实二人有共同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故对于被告人贾某乙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贾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可依法从轻处罚。对于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贾某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贾某甲因其肩背部刀伤住院37天,因此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9837.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50元/天×37天=1850元)、鉴定费705.5元(含拍摄伤情照片费用165元及挂号费10.5元)、交通费740元、住宿费320元、误工费及护理费均为2888.03元、(因被害人系蔬菜水果经销商,其护理人员为服装经销商故其误工费、护理费均应按照批发和零售业计算为28490元/年÷365天×37天=2888.03元)合计19228.86元。根据被害人贾某甲当庭提供的病历及诊断证明可知,其因左肩及胸背部刀伤入院治疗,所有损失均源于其左肩及胸背部的刀伤,而被告人贾某乙在与被害人扭打时并未要求程某甲参与,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程某甲与贾某乙、程某乙有共同伤害贾某甲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程某甲也未使用锐器给被害人造成伤害,被害人贾某甲的肩背部刀伤与程某甲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程某甲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程某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十日,折抵刑期十日,即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二、被告人贾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9228.86元;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甲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某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杰审 判 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李晓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