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全传信与杨林、杨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全传信,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德广,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思栋,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林,成年,居民。被告杨宝明,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全传信与被告杨林、杨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