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昌国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银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昌国。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昌国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昌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昌国于2013年3月25日20时许,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大道冯家江大桥处,持刀抢劫被害人谢某现金40元及价值748元的三星S5830i手机一台。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昌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施用暴力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昌国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昌国辩称其没有实施过抢劫,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昌国携带一把水果尖刀窜至北海市银海区银滩大道冯家江大桥处伺机作案。当窥见被害人谢某独自骑乘电动车边打电话路经该桥时,被告人黄昌国即冲上前将谢某连人带车推倒在地,然后持水果尖刀顶住谢的胸部威胁把钱全部拿出来,谢某��迫将现金40元及价值748元的三星S5830i手机一台交给被告人黄昌国,黄昌国随即逃离现场。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昌国被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提取作案工具水果尖刀一把、赃款40元、赃物三星S5830i手机一台。破案后,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本院据以定案的证据有: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谢某于2013年3月25日21时31分报案至北海市公安局龙潭边防派出所,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昌国于2013年3月26日在北海市南珠大道被抓获。3、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黄昌国被抓获时,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提取作案工具水果尖刀一把、赃款40元、赃物三星S5830i手机一台,以上物品已依法扣押,其中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4、辨认笔录,证实谢某在公安人员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对其实施抢劫的就是被告人黄昌国。5、被害人谢某的医疗证明,证实谢某因本案致右外踝表面皮肤擦伤、流血于案发当晚到本市咸田卫生院就诊的事实。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昌国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分别于2003年11月11日、2005年6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年六个月,2011年3月8日刑满释放.7、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昌国出生于1986年7月2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8、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3月25日晚约21时许,其在和女朋友谢某通话过程中谢某讲已走到冯家江大桥上时突然在电话里叫救命,其感觉女朋友被抢劫了,就从家里去到出事地点。当刚走到桥头的时候就看见一名男子鬼鬼祟祟,感觉就是抢劫的那个人,但不敢确定,就没有理他。到达现场后,看见女朋友站在那里,电动车倒在一���,脚踝处被电动车压出血了。其把女朋友送到咸田卫生院后自己在大桥附近找抢劫的那个人没有发现。差不多是凌晨1时许,其再带女朋友在路上寻找抢劫的人,当走至芗园附近时,看见之前其见到的那名男子,女朋友就说是这名男子抢劫她的。在把女朋友送到位于芗园附近的银海区边防中队门口后,其跑过去把那名男子拦住,男子当时想拿刀的时候,其直接把他摔倒,接着来了几个边防武警,大家一起将男子带回派出所。9、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25日晚20时30分许,其骑电动车边与男朋友通话边经过冯家江大桥中段时,在相反的方向,从旁边走过去一个人,那个人看到其自己一个人且打电话,就迅速跑了过来,其听到后面有声音感觉不对就一边加大油门一边告诉男朋友遇到抢劫。这时男子已经追上来拉住电动车,电动车倒地后压在其身上,男子从身上��出一把长约15厘米的尖刀,抵住其胸口令其交出手机及身上所有的钱,男子在拿到手机及钱(身上15元及电动车车垫内数目不详的现金)后往龙潭方向逃跑。10、被告人黄昌国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二次供述,供认其2013年3月25日早上九点多从钦州的家里坐车到北海市北部湾广场附近的车站,之后在一不知名的小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再搭乘公交车到银滩大道大学园。下车后往北航北海学院方向走了大概一公里就在路边的草地睡觉,醒来时大概晚上七点多钟,其就往回走,走到冯家江大桥上就在那里寻找目标。大概八点多的时候,看见一年轻女子边打电话边骑电动车从其身旁经过,就冲过去把她连人带车推倒在地上,然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顶住她的胸口让她拿钱出来,女子从电动车车垫拿了40元,拿了钱后,看见女子手机掉在地上就拿着跑了。跑了大概几百米,就���左边的一个村子躲起来,大概到了凌晨1时左右才敢出来,出来到红绿灯路口处的时候,感觉到后面被人打了一棍,就一边反抗一边跑,接着又来了几个边防武警,他们一起把其抓住带回派出所。11、估价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抢的三星S5830i手机价值748元,该结论已书面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概貌。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昌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施用胁迫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黄昌国抢劫谢某的事实,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当场收缴的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及黄昌国在公安机关作的两次有罪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昌国关于没有实施抢劫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黄昌国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昌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长崔焕忠审 判 员 王海娟人民陪审员 吴宗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伟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