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莫某与姚某甲、姚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308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沈水根。被告姚某甲。被告姚某乙。被告姚某丙。被告姚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XX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