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琪、邓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郑琪,邓建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号。法定代表人铁群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铁晓颖,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郑琪,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建华,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琪、邓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9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359.5元。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