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自民一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周彬与付正良、肖开芬、付克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彬,付正良,肖开芬,付克宇,范修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民一终字第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彬,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珊,四川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宏,四川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正良,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开芬,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克宇。法定代理人付正良(系付克宇之祖父)。法定代理人肖开芬(系付克宇之祖母)。委托代理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范修琴,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85号。负责人汪晓峰,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富顺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一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彬以当事人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彬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95元减半收取为2448元,由上诉人周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艳珊审 判 员 曾昭球代理审判员 陈品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邑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