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伟与谷宝丰、宋艳霞、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开发公司、谷宝金、刘红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谷宝丰,宋艳霞,谷宝金,磐石市房屋开发公司,刘红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李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宝丰,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丽莹,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艳霞,女,汉族,无职业。第三人谷宝金,男,汉族,农民。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贺,总经理。第三人刘红石,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谷宝丰、宋艳霞、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开发公司、谷宝金、刘红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