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保山与白文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山,白文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412号原告张保山,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五星村,居民。被告白文起,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三原县高渠乡张白村49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山与被告白文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系侵权纠纷,依照民诉法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白文起住所地为咸阳市三原县,而侵权行为地亦在咸阳市三原县,故本院无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咸阳市三原县,故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高 萍代审判员 郭 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