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邱立成与倪贤灿、孙定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立成,倪贤灿,孙定洪,金东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936号原告:邱立成。被告:倪贤灿。委托代理人:赵明。被告:孙定洪。委托代理人:赵明。被告:金东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立成与被告倪贤灿、孙定洪、金东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立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立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立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邱立成负担。审 判 长 傅红盛审 判 员 戚利尧人民陪审员 周爱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屠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