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驻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周美菊与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刘保、丁新刚、刘飞、王玲芝、汪胜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美菊;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刘保;丁新刚;刘飞;王玲芝;汪胜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驻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周美菊,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法定代表人刘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汝南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法定代表人刘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汝南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法定代表人刘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法定代表人刘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保,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丁新刚,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刘飞,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玲芝,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汪胜利,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周美菊与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刘保、丁新刚、刘飞、王玲芝、汪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驻民三初字第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刘保、丁新刚、刘飞、王玲芝、汪胜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牧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刘保、丁新刚、刘飞、王玲芝、汪胜利银行存款76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