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许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29号原告:许某。被告:黄某。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斐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和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同日,原告许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