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士虎诉被告梁石、郝秀斌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士虎,梁石,郝秀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彭士虎。委托代理人焦新闻,新沂市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石。被告郝秀斌。原告彭士虎诉被告梁石、郝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士虎的委托代理人焦新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石、郝秀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士虎诉称:2011年7月11日,被告梁石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随要随还,由被告郝秀斌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予偿还。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梁石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郝秀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1日,被告梁石向原告彭士虎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该借款由被告郝秀斌签名提供担保,双方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没有书面约定。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梁石向原告彭士虎借款1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故被告彭士虎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郝秀斌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对保证范围没有明确约定,被告郝秀斌应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郝秀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石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士虎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郝秀斌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郝秀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梁石、郝秀斌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 骞人民陪审员 杨民生人民陪审员 黄剑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