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陵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邹咏梅与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山东豆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咏梅,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山东豆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陵商初字第496号原告邹咏梅,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豆相春,董事长。被告山东豆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豆汝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咏梅与被告山东向春油脂有限公司、山东豆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邹咏梅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