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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苏云发与会东县东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云发,会东县东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苏云发,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会东县东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荣,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川凉中民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苏云发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会东县东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会东县东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会东县东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川WBQ0**号皮卡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会东县东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川WBQ0**号皮卡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三个月,自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1月18日。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三年十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阿金此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