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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吕德伟诉被告党莉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61号原告:吕德伟,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信邦制药陕西办事处销售主管。被告:党莉,女。本院在受理原告吕德伟与被告党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德伟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德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德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