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吕德伟诉被告党莉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561号原告:吕德伟,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信邦制药陕西办事处销售主管。被告:党莉,女。本院在受理原告吕德伟与被告党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德伟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德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德伟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