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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3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文成与李宝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成,李宝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071号原告杨文成,1959年3月3日出生。被告李宝石,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秀英,女,1960年2月1日出生。原告杨文成(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李宝石(以下简称姓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一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文成、李宝石及委托代理人孙秀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文成诉称,我与李宝石系邻居关系,李宝石安装护栏后曾有人试图从李宝石家护栏进入我家,后经喝斥而退逃。为确保安全生活,我也想安装护栏,但李宝石家护栏延伸过大,超过主墙中线,使得我无法安装护栏,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宝石拆除侵入我厨房外墙中线内的护栏。李宝石辩称,我不同意杨文成的诉讼请求。我所安装的护栏并没有侵占杨文成家空间,双方的矛盾起因是防盗门开门方向,我方起诉杨文成排除妨碍拆除防盗门案胜诉后,杨文成想通过本案找平衡,而且杨文成家厨房之所以无法安装护栏是因为其将厨房窗户向外延伸了0.5米,导致现在的窗户和我家护栏很近,所以无法安装护栏,故不同意杨文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杨文成系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38号楼6门X号房屋产权人,李宝石系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38号楼6门X号房屋使用人,杨文成家厨房与李宝石家阳台同侧且相邻。李宝石家阳台外墙上加装了护栏。杨文成家将厨房窗户向外延伸四十公分,自行搭建了厨房操作平台。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照片、判决书、现场勘验照片、房屋产权证、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李宝石家的护栏并未影响杨文成家正常生活,亦未影响其安装护栏内,而是因为杨文成私自将厨房向外拓宽造成其无法正常安装护栏,故本院对杨文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文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杨文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一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