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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建美、与赵绪贤、张万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美,赵绪贤,张万才,昌乐县圣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徐建美。被执行人:赵绪贤。被执行人:张万才。被执行人:昌乐县圣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建美与赵绪贤、张万才、昌乐县圣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建美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