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利香与王舒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利香,王舒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田利香,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69年11月16日生,住沙河市。被申请人王舒立,男,汉族,1982年7月7日生,住河北省武安市。申请人田利香与被申请人王舒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舒立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利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舒立的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