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10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聂福顺,系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春华,系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