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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莉与周莉、武汉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莉,武汉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153号原告暨被告:周莉。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周莉之夫。被告暨原告:武汉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越兵,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莉与被告武汉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洁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及原告武汉爱洁物业公司与被告周莉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分别于2013年5月31日、2013年6月9日受理。因周莉起诉在前,原告爱洁物业公司与被告周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裁定终结,两案并案审理。审理中,周莉、武汉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于2013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莉、武汉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莉、武汉爱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丁 青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岚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