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郑庆鑫、温伟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庆鑫,温伟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庆鑫,男,汉族,1978年5月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温伟兰,女,汉族,1983年5月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18号。负责人:罗健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明珍,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爱玲,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庆鑫、温伟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1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同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