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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柴云勇与赖坤凤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柴某;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50号原告柴某,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赖某,住址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珊珊(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