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仲雷,吉林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仲雷。男,1977年4月4日生,回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336号光明大厦26层。法定代表人:安有胜,总经理。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人仲雷不服经开区人民法院(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仲雷于2013年9月22日申请撤回对吉林省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雷撤回对长春吉林省安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请求。二、撤销经开区(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更男代理审判员 郭 智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