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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诉被告马永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马永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369号原告王军,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剑,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清河,男,1955年1月1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永军,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迎宾大道二府庄路5号中共未央区党校办公楼3、4层。负责人郭景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阳,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马永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军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军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18元(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兰志锋 关注公众号“”